集體商標必須姓“公”,對惡意維權說不
“潼關肉夾饃”“逍遙鎮(zhèn)”胡辣湯等集體商標維權事件,向公眾揭示出了知識產(chǎn)權的B面:集體商標持有人化公為私、收取高額加盟費;或者通過批量訴訟維權,騷擾基層零售者。承載著上百年文化積淀的地方特產(chǎn),突然被協(xié)會“壟斷”了,草根商家使用了幾十年的商品名,突然涉嫌侵權,這不是知識產(chǎn)權應該有的打開方式。
要避免知識產(chǎn)權異化成地方協(xié)會的部門利益,形成對于草根經(jīng)營者的“合法傷害權”,那么,就更需要精確厘定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的邊界。
6月7日,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公布修改后的《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管理和保護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并征求社會各界意見。通過增加多款規(guī)定,明晰權利邊界,兼顧商標依法使用與他人正當使用,強化對注冊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。
首先,《辦法》明確了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的公益屬性,“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設立的團體、協(xié)會”,才可以申請注冊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。而有經(jīng)濟訴求的農(nóng)民專業(yè)合作社可以申請注冊除地理標志外的集體商標。這就從申請主體上嚴格限定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必須姓“公”。
其次,《辦法》 第二十一條擬規(guī)定:“對下列以事實描述方式正當使用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中含有的地名的行為,其商標的注冊人無權阻止:(一)在店鋪招牌中使用客觀表明地域來源;(二)在企業(yè)名稱字號中使用;(三)在配料表、包裝袋等使用表明產(chǎn)品及其原料的產(chǎn)地;(四)其他正當使用地名的行為。”
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因其公共屬性,所以其中的地名可以被“正當使用”。對內(nèi),它是代表一個地區(qū)的集體商標權益,不能異化成“私有財產(chǎn)”,只要能真實標注產(chǎn)品、原料產(chǎn)區(qū)、來源地,無論有沒有加入?yún)f(xié)會,有沒有交加盟費,都應可以合法正當?shù)厥褂眉w商標中的地名。
對外,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應該向市場、潛在消費者真實表明產(chǎn)品、原材料、工藝等的地域來源。如果有真實來源的,就能正當使用所涉及的地名,商標持有人不能搞壟斷,不能妨害正當使用,不能用濫訴折騰終端銷售者、經(jīng)營者。中國知識產(chǎn)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馮曉青指出,只要商家提供銷售合同、進貨單、銷售票據(jù)等,并如實說明上家商品的提供者,即可證明其商品是合法取得,而不應該賦予“合法來源”過高的審查要求。
第三,《辦法》還對“惡意阻止他人正當使用商標中含有的地名”制訂了罰責。今后對基層商家的商標訴訟,不再是“有棗沒棗打三桿子”,如果構成“惡意阻止他人正當使用”,將會受到?jīng)]收違法所得;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,且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;乃至由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處罰。
的確,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是一把雙刃劍,既是保護創(chuàng)新、傳承,也具有排他性的特征,作為行業(yè)協(xié)會、商標持有人要擔起公共責任,要有長遠眼光,不能打自己的小算盤,不能對內(nèi)收割,要學會共贏共生共成長,把IP擦亮做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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